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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资料


来源:榕城普法网 发布时间:2017-09-16 查看次数:385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目的是什么?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期限有何规定?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四、土地承包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五、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家庭承包方式下,承包方什么时候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收费?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  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十、承包方享有哪些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承包方承担哪些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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